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彩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金木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8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