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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曾忠銘
被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許明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3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0,400 元(8,052 ×200 =1,610,4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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