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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9號
原 告 洪金柱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李耿誠律師
蘇辰雨律師
被 告 許育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1 年10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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