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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伍月霞
被 上訴人 黃慶賢
黃慶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7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3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5,7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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