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黃萬昆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被上訴人 簡永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