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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張文政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貴香、劉宏讓、許哲毓等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53,1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謝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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