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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3號
原 告 王子豪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26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民事訴訟所解決者為私法上權利義務事項,私法上之權利義務,當事人原則上得自由處分,是否行使其權利,如何行使,原則上應本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
當事人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外國法院管轄,以非專屬於我國法院管轄,且該外國法院亦承認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及該外國法院之判決我國亦承認其效力者為限,應認其管轄之合意為有效(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555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提供之瑪奇線上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第31條既已約定「就本契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涉兩造私法上權利義務事項,依上開裁判所示,原則上應本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
且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並未違背專屬管轄(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並非專屬管轄),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屬有效。
三、兩造間既已有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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