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黃和貴
吳宣享
被 告 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宗義
被 告 陳佳苹
林澄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海公司)、陳宗義及陳佳苹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藍海公司邀同被告陳宗義、陳佳苹及林澄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均經被告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原告收執。
詎藍海公司未如期繳款,依約附表二所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陳宗義、陳佳苹及林澄見為附表二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均應負清償之責。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林澄見則以:其係附表二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因藍海公司未如期繳款,附表二所示債務已全部到期,並同意原告對其請求之金額等語,資為抗辯。
四、陳宗義及陳佳苹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與林澄見不爭執事項:㈠藍海公司邀同陳宗義、陳佳苹及林澄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下稱系爭借款)所示。
㈡系爭借款自100年9 月2日起未如期繳款。
㈢藍海公司未如期繳款,依約系爭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附表一所示金額未清償。
六、本件爭點: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有無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
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藍海公司邀同陳宗義、陳佳苹及林澄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系爭借款所示,嗣藍海公司未如期繳款,依約系爭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附表一所示金額未清償乙節,為原告與林澄見所不爭執,且林澄見同意原告對其請求之金額,已如上述,足見林澄見業已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另陳宗義及陳佳苹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
│附表一: │
├──┬──────┬──────┬─────┬──────┬─────────┬───┤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利率 │ 備考 │
├──┼──────┼──────┼─────┼──────┼─────────┼───┤
│1 │新台幣 │100 年9 月2 │年息2.375%│100 年10月3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1,288,162元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按左開利率10% ,│ │
│ │ │止 │ │止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 │,按左開利率20% 。│ │
├──┼──────┼──────┼─────┼──────┼─────────┼───┤
│2 │新台幣 │100 年9 月2 │年息2.375%│100 年10月3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11,593,468元│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按左開利率10% ,│ │
│ │ │止 │ │止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 │,按左開利率20% 。│ │
└──┴──────┴──────┴─────┴──────┴─────────┴───┘
┌────────────────────────────────────────────────┐
│附表二:(借款明細) │
├──┬───┬─────┬─────┬─────────┬───────┬────────┬──┤
│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 │
├──┼───┼─────┼─────┼─────────┼───────┼────────┼──┤
│1 │藍海生│陳宗義 │140萬元 │99年3 月2 日至104 │按台灣郵政公司│逾期清償在6 個月│ │
│ │技股份│陳佳苹 │ │年8 月2 日止。自借│二年期定期儲金│以內,按左列利率│ │
│ │有限公│林澄見 │ │款日起,前1 年為寬│機動利率加年利│10% ,逾期清償在│ │
│ │司 │ │ │限期按月繳息,第2 │率1%計算(100.│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年分48期,每一個月│9.2之利率為1.3│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為一期,依年金法,│75%)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按月攤還本息,如有│ │ │ │
│ │ │ │ │1 期未按時償付本息│ │ │ │
│ │ │ │ │時,即喪失分期攤還│ │ │ │
│ │ │ │ │之權利,全部借款視│ │ │ │
│ │ │ │ │為到期。 │ │ │ │
├──┼───┼─────┼─────┼─────────┼───────┼────────┼──┤
│2 │藍海生│陳宗義 │1260萬元 │99年3 月2 日至104 │按台灣郵政公司│逾期清償在6 個月│ │
│ │技股份│陳佳苹 │ │年8 月2 日止。自借│二年期定期儲金│以內,按左列利率│ │
│ │有限公│林澄見 │ │款日起,前1 年為寬│機動利率加年利│10% ,逾期清償在│ │
│ │司 │ │ │限期按月繳息,第2 │率1%計算(100.│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年分48期,每一個月│9.2之利率為1.3│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為一期,依年金法,│75%)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按月攤還本息,如有│ │ │ │
│ │ │ │ │1 期未按時償付本息│ │ │ │
│ │ │ │ │時,即喪失分期攤還│ │ │ │
│ │ │ │ │之權利,全部借款視│ │ │ │
│ │ │ │ │為到期。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