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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婉蕙
代 理 人 林景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6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6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時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2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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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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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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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山人壽保險│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423,180元 │100年2月18日 │OR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東高│3 │ │ │ │ │
│ │謝仕榮 │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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