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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鼎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11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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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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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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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承盈企業有限│高雄銀行三│000000000 │105,928元 │100年7月31日 │AAH0000000 │ │
│ │公司 王明朝│多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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