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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黃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因遺失而經依法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7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7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前揭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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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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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金振仁│花旗(台灣)│0000000000│37000元 │100年6月5日 │K0000000│ │
│ │ │銀行高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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