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38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卓貝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