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債 權 人 林阿乾
債 務 人 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溫漢榮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溫漢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溫漢榮應負「共同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台端聲請狀所附之本票發票人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債務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已撤銷,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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