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
債 務 人 張素鈴
一巷14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素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違約金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收取新台幣叁佰元之依據(依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文內第二項第(四)款顯示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叁佰元、肆佰元及伍佰元,且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生效)。
二、債務人張素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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