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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77號
債 權 人 吳嘉生
代 理 人 鄭國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1年1月5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台端聲請狀當事人欄位中所列之債務人為福爾吉有限公司、羅惠璋。
為何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文僅記載債務人福爾吉有限公司。
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
三、債務人羅惠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福爾吉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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