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鄭益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叁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叁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