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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明財
樓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以二個月為限,按月以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捌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依逾期第一年按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及第十三個月起改依當月利息另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三)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叁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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