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22,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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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許丁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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