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2460,2012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46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慧鈞
債 務 人 李周雲英

債 務 人 李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以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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