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592號
債 權 人 劉李素燕
債 務 人 王美玲
債 務 人 陳秉豐
一、債務人王美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叁仟元,如對債務人王美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秉豐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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