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616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守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依台端所附之病歷索引查詢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而非「Z000000000」,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鄭守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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