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2617,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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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617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債 務 人 陳春芳

債 務 人 林招

一、㈠債務人陳春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陳春芳、林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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