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2694,2012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6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機妹

債 務 人 黃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捌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貳萬零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