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2709,2012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709號
債 權 人 李志成
債 務 人 曾國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國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國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一、請提出聲請狀繕本。
二、請提供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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