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846號
債 權 人 人間美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翠翠
債 務 人 謝永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永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永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民法第203條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