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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魏宏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魏宏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魏宏儒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正確之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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