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2906,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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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9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樓、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樓、5樓、8樓及68號1、2樓


債 務 人 陳國紅

債 務 人 陳明輝

一、債務人陳國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明輝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國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7,058元,及自民國101年0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0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0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國紅無財產執行或執行無實益時,債權人不足受償部份由債務人陳明輝負保證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國紅於民國(下同)89年04月19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陳明輝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借款期間自89年04月19日起至103年04月19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68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6.06%),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557,058元。

(二)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擔保借款約據1份為證。

(三)然債務人陳國紅應於每月19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1年06月1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擔保借款約據之貸款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四)又查陳明輝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國紅無財產執行或執行無實益時,債權人不足受償部份由債務人陳明輝負保證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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