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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997號
債 權 人 何志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榮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榮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三、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後(民國97年11月30日)方可起算,按聲請狀記載,則係自民國97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法不合,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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