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3016,2012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0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黃振銘律師即孫桂柱之遺產管理人

之1

債 務 人 偉倫展業有限公司

5樓
兼法定代理 黃素珍

一、債務人黃振銘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孫桂柱之遺產範圍內與偉倫展業有限公司、黃素珍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