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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08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文凱
債 務 人 李宜靜
債 務 人 李宜蒨
債 務 人 李佳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李福財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秀英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福財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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