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3189,2012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18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郭雅慧
債 務 人 曾松安

債 務 人 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莊參田

債 務 人 張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叁佰柒拾陸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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