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3192,201209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192號
債 權 人 高滄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於民國101年1月17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13062072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並附其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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