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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47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隆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張美玉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張美玉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渪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三、債務人劉隆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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