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52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仙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按月給付逾期費用新台幣1,000 元之依據,若聲明有誤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事實理由及所附契約載明逾期費用為新台幣450元)。
二、債務人張仙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