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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533號
債 權 人 洪碧葉即紘溙木材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合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YG0000000支票之利息起算日(退票日為民國101年7月3日)。
二、補狀底紘溙木材行用印。
三、債務人宏合鵬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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