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544號
債 權 人 崑榮花板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崑山
債 務 人 吳朱玉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朱玉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幾年幾月幾日)
二、債務人吳朱玉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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