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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547號
債 權 人 蘇信治
債 務 人 山富旅行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富旅行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台端所附之裁判費收據為101年司促10669號,不可重覆使用)
二、釋明請求標的及請求原因及事實。
三、提出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四、釋明債務人暨其負責人之正確名稱及寫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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