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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55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冠霖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蔡秀麗
樓之1
債 務 人 陳怡辰
樓之1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佛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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