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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71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台灣登喜米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曾一平
人
債 務 人 李忠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陸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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