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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78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債 務 人 天和禪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和禪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天和禪院其負責人為何?並提出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天和禪院向主管機關申報設立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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