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787號
債 權 人 楊其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麗姿等4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楊其傳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證明資料。
二、被繼承人楊其傳係於民國101年7月16日死亡,依修正後民法第1153條第1項之規定,繼承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請具狀更正正確之請求標的聲明。
三、債權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