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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06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蕭福志
債 務 人 蕭勝裕
一、債務人蕭福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勝裕、蕭福志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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