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135號
債 權 人 林秋蓮
相 對 人 張文宗
債 務 人 王茗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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