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251號
債 權 人 高基甸
債 務 人 吉易企業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鄭育仁
之3
債 務 人 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別枝
債 務 人 王建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易企業有限公司、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建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王建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吉易企業有限公司、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建仁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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