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4793,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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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793號
債 權 人 楊弘能
債 務 人 謝正堉即丸鮮師實業社



債 務 人 謝竺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台幣壹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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