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趙柏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3825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62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Y220355、Y23825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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