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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18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曾萬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加計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加計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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