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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5233號
債 權 人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專衣時尚流行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專衣時尚流行館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經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債務人專衣時尚流行館之法定代理人為吳許信珠非吳明憲,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四、業務代表林俊宏之委任狀。
五、債務人專衣時尚流行館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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