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31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何敏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
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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