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661號
債 權 人 林美華
債 務 人 郭有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壹拾萬元⑵新台幣壹拾萬元⑶新台幣壹拾萬元⑷新台幣壹拾萬元⑸新台幣壹拾萬元⑹新台幣壹拾萬元⑺新台幣壹拾萬元⑻新台幣壹拾萬元⑼新台幣壹拾萬元⑽新台幣壹拾萬元,自⑴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⑵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⑶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⑷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⑸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⑹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⑺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⑻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⑽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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